1、同生产企业同药品品规(指通用名、剂型、规格完全相同),有多种零售包装包装的,投标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零售包装进行申报,且中标后须持续供应该包装药品。
2、结合“国家发改委基本药物建议参考价”及各省份中标价格制定黑龙江省基本药物招标投标参考价格,将于2011年4月9日公布,以供投标企业商务标报价时参考。原则上企业投标价格不能高于我省参考价。请各投标企业合理安排商务标投标文件制作时间,以免对投标工作造成影响。
3、关于“投标企业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其注册机关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的要求,如果投标企业确实无法提供此文件,可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携带营业执照副本,由工商部门审核后现场返还。
4、为防止出现药价虚高的现象,在药品招标价格评审中加入限价环节,对价格虚高药品进行专家限价,并在中标药品公示期内接受社会监督,如有证据证明药价虚高,价格评审委员会可与投标企业重新议价。
5、划分区域的药品,如出现不同厂家、不同区域的同品规药品中标价格差异的情况,将选择各区域最低价为全省统一价格,并与价高的中标企业进行议价。
6、中标结果公示后,会将药监局审核通过的配送企业名单上载到药品交易平台,由中标企业自主选择。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一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