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做好国家谈判和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等药品集中挂网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18〕151号)文件要求,我区分步组织开展了国家谈判和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等药品集中挂网工作,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等药品的资质审核工作已完成,现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
(一)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等药品的资质审核结果;
(二)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等药品中属于限价挂网药品的药品限价,国家谈判药品的挂网价格。
二、公示时间
2018年11月30日-12月7日。
三、查看方式
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下载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等药品审核结果公示表查看(见附件1);
四、申投诉事宜
(一)企业如对公示内容中标识结果有异议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真实有效、齐全的证据和佐证资料,将纸质申诉材料及相关证明加盖企业公章后,由被授权人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递交至自治区药采中心,传真或邮寄方式不予受理。逾期或不按规定递交申诉材料的不予受理。属投诉的,须实名递交真实有效、齐全的证据和佐证资料,受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凡资料不全、无证明材料的不予受理。
(二)企业须递交申(投)诉材料包括: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业务受理表(见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见附件3),申(投)诉药品信息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4)。
(三)申(投)诉处理结果由自治区药采中心汇总,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公布。
(四)受理时间:2018年11月30日-12月7日
受理地址:呼和浩特乌兰察布西街19号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471-4919735(资料受理)
业务电话:0471-4930630
附件:1.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等药品审核结果公示表
2.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业务受理表
3.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药品信息汇总表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