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临床患者的用药,促进药品配送企业保质保量及时配送药品,结合药品集中采购实际配送和考核情况,市药管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品配送企业的配送能力、售后服务、药品质量、药品采购信息管理系统规范使用以及诚信经营情况等方面的考核,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与市县药管中心签订配送合同的药品配送企业。
第三条 考核项目根据工作内容分为各级药管中心考核和医院药剂科考核。
(一)各级药管中心考核项目
1、药品的配送率;
2、药品采购信息管理系统的规范使用;
3、对配送医院的服务质量;
4、药品信息上报情况;
5、药品账目核对情况;
6、执行药管中心和上级文件、通知以及布置任务的执行情况;7、诚信经营情况。
(二)医院药剂科考核项目
1、药品质量;
2、药品价格;
3、药品配送率;
4、药品配送及时性、符合性;
5、配送企业及药品文书;
6、退药服务;
7、业务员售后服务;
8、送药人员服务;
9、药品供应链的规范管理和使用;
10、紧缺药品、突发事件药品配送。
第二条 考核方式是依据考核项目和评分细则,药管中心和各医院药剂科根据配送企业配送服务情况,每月对药品配送企业考核打分,药管中心占40%、药剂科占60%的比例,各医院药剂科须次月10号之前将考核结果报药管中心,由药管中心于15号之前汇总,总分100分。
第五条 考核处理
(一)考核结果与处理情况每季度通报药品配送企业。
(二)考核结果排名与配送企业每月药品回款挂钩。第二名,按照每月实际药品回款额度全额支付;第三名,按照实际支付药品回款额度下浮10%支付;第一名,按照每月实际药品回款额度全额支付,并加付扣除第三名下浮10%的回款额度。
(三)85分以下予以警告;连续3次85分以下则严重警告;一个年度内6次85分以下报经市医改领导小组同意启动增补配送企业配送药品。
(四)在规定时间内正常配送的药品配送率不足90%。一个年度内首次发生的,扣除1%的履约保证金;再次发生的,扣除2%的履约保证金;第三次发生的,扣除3%的履约保证金,并报经市医改领导小组同意启动增补配送企业配送药品。
(五)考核发现有商业贿赂行为,一经核实,取消配送权,并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综合考核结果作为下次遴选配送企业的依据。
第六条 县级药管中心和医疗机构按照本办法执行,考核结果每月10号之前报市药管中心。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药管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1.17芜湖市药管中心对药品配送公司考核细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