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投标企业:
依据《关于全面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医保发〔2019〕19号)和《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辽医保发〔2021〕11号),现组织开展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价格确认和梯度降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价格确认
(一)价格确认药品范围和要求
未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第七批供应清单但已在我省挂网的中选和备供药品其它规格包装(附件1),价格应与中选和备供药品中选价格符合差比价规则。中心已根据差比价规则计算出相关药品符合要求的价格,请相关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平台进行确认。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调整后价格与中选结果同步执行;未确认的,中选结果执行时同步取消挂网。
(二)价格确认操作方法
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http://ggzy.ln.gov.cn/yphc/),点击“药品耗材登录入口”,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点击“药品招标”模块,选择“产品信息”菜单中的“价格确认”,对相关药品做出【确认】或【拒绝】操作。选择【确认】的药品按照调整后价格挂网,选择【拒绝】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操作的药品按主动放弃处理,不予继续挂网。
二、梯度降价
(一)梯度降价药品范围和要求
属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第七批范围内且已在我省挂网采购的未中选药品(附件2),均需进行梯度降价。
1.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国家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
(1)对于纳入上海市梯度降价范围且已在上海市完成梯度降价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国家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按照以下要求降价:
我省当前挂网价格高于上海市梯度降价结果(以下简称红线价)的产品,需降价至不高于上海市红线价方可继续挂网采购。
我省当前挂网价格低于上海市红线价的产品,企业在申报价格时可填入当前价格并在“报价说明”中写明未降价原因。
(2)对于未纳入上海市梯度降价范围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国家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按照以下要求降价:
有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药品存在上海市红线价的产品,需降价至不高于该上海市红线价,且不得高于全国各省最低现行采购价。我省当前挂网价格已是全国各省最低现行采购价且低于上海市红线价的产品,企业在申报价格时可填入当前价格并在“报价说明”中写明未降价原因。
无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药品存在上海市红线价的产品,需联动全国各省最低现行采购价。我省当前挂网价格为全国各省最低现行采购价的产品,企业在申报价格时可填入当前价格并在“报价说明”中写明未降价原因。
2.其它仿制药
未通过国家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产品,须降价至低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辽宁)同品种中选价格(剂型、规格、包装有差比关系的根据差比价规则计算),且不得高于全国各省最低现行采购价。我省当前挂网价格符合要求的药品也需要申报,并在“报价说明”中标明未降价情况。
(二)梯度降价操作方法
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http://ggzy.ln.gov.cn/yphc/),点击“药品耗材登录入口”,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点击“药品招标”模块,选择“产品信息”菜单中“产品报价”,在“企业报价”栏输入报价并保存。在截止时间前,企业可对填报价格进行任意修改,到截止时间,系统将自动提交企业最后保存报价。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操作的产品,视同放弃申报,将取消该产品在辽宁省的挂网资格。
每个药品只能有唯一报价,不接受纸质报价。当前挂网价格符合相关要求的药品也需要申报,并在“报价说明”中标明未降价情况。
(三)梯度降价报价要求
1.报价使用货币及单位为人民币、元,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即0.01)。
2.报价为该产品的实际价格,“预充”、“专用溶媒”和“附加装置”等不再另行加价。
3.所有报价药品均按包装单位进行报价。
4.报价为包含配送费用及其它所有税费在内的货架交货价。
5.所有参与梯度降价的药品,同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不同包装之间应符合差比价规则(就低调整),否则取消该药品挂网采购。
6.中心将对梯度降价(联动全国最低价)情况进行计算、比对和公示,请相关企业认真填写申报价格,对不符合降价要求的产品将予以取消挂网采购资格。
三、时间安排
价格确认和梯度降价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22年11月16日。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