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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疗机构和企业信息变更事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

发布时间: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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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疗机构和企业信息变更事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 发布时间: 2021年01月29日 所属项目: 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项目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需要,医疗机构和企业信息发生变更的须按如下方式办理。

一、医疗机构信息变更

医疗机构名称、法人等信息发生变更后,需上报统筹区医疗保障局,审核汇总后以正式文件并附医疗机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营医院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报自治区药采中心进行变更。

二、企业名称变更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名称变更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申(投)诉业务现场递交材料目录及说明(修订版)》准备申诉材料,递交时需在业务受理表中注明“国家集采企业名称变更”。其中配送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还需将账户变更申请(情况说明书)、基本存款账户或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开户行行号等材料一并递交。

三、统一结算账户变更

配送企业统一结算账户变更需准备业务受理表、法人授权书、账户变更申请(情况说明书)、基本存款账户或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开户行行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以申诉形式递交。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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