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监管促进疫苗供应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7〕76号)的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在签订委托配送储存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疫苗配送、区域仓储等情况向疫苗生产企业、区域仓储、接收疫苗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下列疫苗生产企业已向我局报告了相关信息,现按规定对相关内容予以公示。
疫苗生产企业 | 配送的疫苗品种 | 委托储存、配送企业名称 | 配送区域 | 有效期 |
区域仓储企业 | 区域配送企业 |
深圳赛诺菲巴斯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 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备注:进口药品注册证有效期至20190402),吸附无细胞百白破灭活脊髓灰质炎和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联合疫苗(备注:药品注册批件有效期至20200420),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备注:进口药品注册证有效期至20190724)【上述备注在更换新的批件后撤销】 | / | 国药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 安徽省 | 2018.10.01--2021.12.31 |
华兰生物疫苗有限公司 | 流感病毒裂解疫苗,重组乙型肝炎疫苗(汉逊酵母),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四价流感病毒裂解疫苗 | 安徽天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 安徽天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 安徽省 | 至2018.12.31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