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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公示我区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未中选产品梯度降价相关信息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2年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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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确保第七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中选结果在我区顺利落地实施,根据自治区《关于做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分类挂网采购工作细则(暂行)》要求,已对平台内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产品,按照梯度降价要求完成了调整价格限价的计算工作,现将相关产品梯度降价须调整的限价及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时间

2022年11月19日至2022年11月28日。

二、公示内容

平台内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产品相关信息,包含按照梯度降价要求计算的调整后最高价格信息,以及产品过评信息、原研参比信息等(详见附件)。

三、确认信息相关要求

    在公示期间,请各企业认真核对公示相关信息,重点核对价格和产品特殊属性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一)确认公示信息中调整后最高价格

如对公示信息中调整后价格上限无异议,请于12月30日前在在招采子系统“动态调整管理”—“挂网状态和价格调整申请”中按照梯度降价要求申请自主降价。如未在规定时间前完成主动降价申请工作或未按照梯度降价要求完成主动降价申请工作的,均视为拒绝梯度降价,取消相关产品挂网资格。

如对公示信息中调整后价格上限有异议的,请提交说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发送至指定邮箱。材料中须明确:价格计算依据、企业计算的调整后最高价格等信息,涉及价格截图的须体现价格采集省份、项目、截图时间等相关信息,企业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

(二)如对公示信息中产品特殊属性信息有异议的,请提交情况说明材料,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加盖企业公章发送至指定邮箱。如无异议,须在公示期内将相关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发送至指定邮箱。未在截止时间前提交产品特殊属性证明材料的,视为产品无特殊属性,将按照普通产品对待。

1.属于原研药品的,指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原研药品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中标注的原研药品。申报企业须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截屏(截屏必须包含“原研”字样)或相关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公告文件。

2.参比制剂。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以公告为准)或《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为依据。申报企业须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截屏(截屏必须包含“参比制剂”字样)或相关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公告文件。

3.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申报企业须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药品审评中心官网截屏(截屏必须包含过评字样)或相关药品注册批件,还须提供药品说明书及外包装图片。

四、其他

    根据自治区有关要求,针对“2+N”联盟集采中选药品中涉及我区国家第七批集采相关品种梯度降价的,相关企业可按现采购价格阳光挂网,或在不高于现采购价格基础上,以全国省级集中采购平台最低挂网价为基准,根据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产品梯度降价工作要求核算价格后自主降价。需要申请自主降价的,具体操作请于12月30日前完成。不同意按现采购价格阳光挂网的须在公示期内提交不挂网情况说明,系统将取消产品挂网资格,逾期未提交不挂网情况说明的视为同意阳光挂网。

由于此次公示中相关材料以电子邮件形式递交,原则上每个企业只能提交一份邮件。请各有关企业在公示期内认真核实产品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及时完整准确提交说明及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公示截止时间后不接收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澄清说明材料,逾期未提交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指定邮箱:ylypcg01@163.com

联系电话:0991-3552039

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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