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短缺品种重新报价有关事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北京医药集中采购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13年02月01日 所属项目: 各有关单位:
近日接医疗机构临床反映,以及投标企业对短缺药品调价申请,根据管理小组专家小组和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的在采购周期内遇政府性调价的处理原则,为保障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经研究决定将已经申请调价短缺药品及时予以调整公布,组织其余投标企业集中申报,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品种价格,恢复采购,具体品种见附件1,请各有关单位应及时调整,严格执行。附件中涉及区县社区零差率以外的药品,同步调整。
二、2013年2月4日9:00—12:00,请发改价格[2012]4134号文件和京发改[2013]128号文件涉及的短缺药品投标人登录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网站(www.bjmbc.org.cn)右侧“药品调价系统”,用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开始时领取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报价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药品报价”(如密码已经更改,请使用更改后密码),逐条对本企业涉及产品进行报价(注意区分项目名称),并尽快将正式调价申请递交至我中心。
三、原则上企业在“药品调价系统”中的报价即为最终报价,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应承担一切由此产生的后果。截止时间后网上报价将刻盘封存备查,作为重新核定中标成交价格和临时零售价格的依据。重新核定后的中标成交价格和临时零售价格另行通知,通知公布后各有关单位可通过“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交易采购系统”、“北京市社区药品采购平台”或“药品调价系统”进行查看。如重新核定的中标成交价格与企业拟重新申报价格差异较大的,企业应提交正式书面申诉文件。
四、报价时,高于最高零售限价的报价将不被系统接受。重新申报的短缺药品中标成交价应给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的加价率。
五、各有关医疗机构可根据重新申报产品列表(见附件2),及时核对调整本单位使用品种,确保临床用药。
特此通知。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一三年二月一日
(附件下载说明:点击鼠标右键,选择“目标另存为”,即可下载到本地硬盘中) 附件: 1、调整价格和恢复网采品种附表.xls 附件: 2、重新申报中标成交价短缺药品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