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物价局,市直医疗机构,市疾控中心,市直药品经营者: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开展药品价格备案工作的通知》(苏价医〔2017〕2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市级药品价格备案工作有关事项予以明确,请一并执行。
一、备案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价格上涨较快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出现社会集中反映价格问题的公立医疗机构医院制剂、第二类疫苗及中药饮片。具体备案管理品种,由市物价局根据药品价格监测数据、价格举报情况、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数据、市医保中心、医疗机构等单位集中反映的药品确定,确定的备案品种在市物价局门户网站公布。
二、备案流程
达到备案条件的药品经营者填写《盐城市药品价格备案表》,附规定资料,报同级价格部门,备案信息通过盐城市物价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相关要求
经营者应当对价格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备案药品的价格,备案价格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填写备案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各地价格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药品备案工作,并密切关注实行备案管理药品的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加强分析预警,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物价局。
附件:盐城市药品价格备案表
盐城市物价局
2018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