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药采中心字〔2022〕230号
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落实第四批国家集采和“六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21〕9号)及相关要求,为做好第七批国家集采药品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范围
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均应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二、药品范围
第七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见附件1)。
三、执行时间
2022年11月29日。
四、工作要求
第七批国家集采药品中选的主供企业和备供企业按供应清单在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招采子系统及时挂网,中选药品和备供药品分别按照其中选价格挂网。采购过程中,如主供企业不能对医疗机构的订单及时做出响应,医疗机构可采购备供药品,并向医疗保障局逐级报备;当主供企业出现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或无法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时,将以备供企业替代原来的主供企业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当备供企业也不能满足供应需求时,将启动增补供应企业的流程。
五、其他
(一)各中选企业要做好第七批国家集采药品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准备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
(二)如执行时间需进行调整,将另行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