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委属各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管理工作,按照《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医院临床用药重点监控工作的通知》(青卫药政〔2016〕4号)要求,我委决定开展临床合理用药的督导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时间
2016年9月1日—30日。
二、督导内容
(一)抗菌药物使用管理情况。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42号)、《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3年版)的通知》(青卫药政〔2013〕19号)要求,结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年)》(国卫医发〔2016〕43号),检查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配备使用管理情况,特别是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核心控制指标控制情况等。
(二)临床用药监测工作开展情况。依据《关于进一步
做好临床用药监测工作的通知》(青卫药政〔2014〕5号)要求,检查医疗机构和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临床用药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三)临床用药重点监控工作开展情况。依据《关于开展医院临床用药重点监控工作的通知》(青卫药政〔2016〕4号)要求,检查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清单和监控方案制定和监控情况。
三、督导方式
主要以现场督导方式进行。通过查阅相关资料,随机走访医务人员和患者,了解临床合理用药工作开展情况。
四、督导组成员
组长: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王晓勤
副组长: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处长 黄立成
成员:青海省人民医院 陈寒杰
青海大学附属医院 莫小为
青海红十字医院 周 鲲
五、相关要求
(一)开展自查工作。各三级医疗机构按照督查内容对本单位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各市、州卫生计生部门要指导辖区内各县(区)对二级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市州卫生计生部门和各三级医疗机构
自查结束后,形成书面报告,包括好的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与政策建议,于9月5日前报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
(二)督查与抽查。9月,省卫生计生委组织检查组,对全省三级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部分市州进行抽查,通报检查情况。
联 系 人:周全胜
联系电话(传真):0971-8251379
青海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