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积极响应国家税改政策,根据《关于开展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采购价格申报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18〕119号)要求,结合企业诉求,我中心现将部分国家谈判抗癌药品与进口药品的价格予以调整。采购方式属于国家谈判药品的,各医疗机构按照调整后价格采购;采购方式属于限价挂网和直接挂网的,各医疗机构须在价格调整后按照原议价方式开展议价和采购工作。相关生产(经营)企业须按照调整后的价格进行议价和销售。
调整后价格自2018年8月31日起执行。
联系电话:0471-4930630
附件:部分进口药品与抗癌药品价格信息调整表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