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经营企业:
为保障全市旗县区级及以下基层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供应,进一步加强药品配送企业管理,充分调动各药品配送企业的积极性,本着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原则,进一步提高配送质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41号)和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基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遴选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县及县级以下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进行调整,现予以公示:
一、公示期限:2021年1月25日-----2021年2月2日
二、申(投)诉电话:0471-2949258
三、公示单位: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四、公示要求
1、如有情况反应请以书面、电话或来人等方式向受理意见单位反映。
2、反映人必须用真实姓名,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真实、具体。
3、受理人员对反映人和反映的情况严格保密。对反映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公开的问题,将认真调查核实。
特此公示
附件:
1.基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增补名单;
2.县级及县级以下药品配送企业取消配送资格名单。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