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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本市做好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CSJ-YD2022-2)中选结果的通知沪药事药械〔2023〕63号

所属项目:2022年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

发布时间:202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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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保证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在本市的顺利执行,根据《关于本市执行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CSJ-YD2022-2)中选结果的通知》(沪医保价采发〔2023〕15号)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中选及备供药品采购使用工作

(一)市药事所于2023年5月10日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阳光平台)推送了上海地区中选药品信息,请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做好采购准备工作。

(二)本次中选结果自执行日起12个月为一个采购协议周期。采购协议周期内若中选药品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各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本次中选药品,在保证中选药品用量的前提下可继续采购和使用同品种未中选药品,但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

(四)各医疗机构应为备供药品畅通用药渠道,及时进院。备供药品可按阳光平台推送的价格直接采购,无需议价。待本市同品种中选药品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备供药品将不受采购限制。

(五)涉及本次长三角集采(上海地区)的品种,若为原全国集采上海地区中选供应药品且未在本次集采中选及备供的,自本次集采执行日起设6个月采购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以原中选价作为其议价红线,请各医疗机构自行议价采购,采购数量将不受带量采购数量比例限制。

二、落实中选药品采购配套工作

(一)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药品配送企业,按市药事所要求及时签订中选药品购销三方协议,中选药品货款支付遵守协议规定。

(二)中选药品应根据要求进行质量检测,以保证中选供应过程中质量稳定。

(三)各医药机构应通过阳光平台采购中选药品,并及时验收确认中选药品发票。系统将依据各医药机构已验收确认的采购量作为未中选药品的可采购量上限。带量采购原则上不允许退货。

(四)各医疗机构可通过阳光平台查询中选药品每月完成情况。同时市药事所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将通过快递方式发放《上海市医保药品带量采购月度对账单》至各医疗机构。

(五)各医疗机构对月度对账单数据、金额无异议,应于当月15日(节假日顺延)前付清货款。

(六)配送企业在采购周期执行过程中应做到货票同行,应单独开具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发票。

三、其他

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请遵守药品采购相关文件以及中选药品购销三方协议的相关规定。各医疗机构在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药事所反馈。

四、本通知自2023年5月22日起生效执行。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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