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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2021年湖北省关于调整“湖北省药品集中采购系统”部分操作流程的提示函

所属项目:2020年湖北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发布时间: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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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各相关用户:

“湖北省药品集中采购系统”自9月23日上线并运行以来,部分用户向平台反馈了实际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并结合采购规则要求,对采购系统中部分流程做出了调整和完善,现提示如下:

    一、配送关系的建立。挂网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医疗机构按生产企业勾选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勾选已与生产企业建立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最终建立三方配送关系。取消医疗机构必须先议价才能勾选配送企业的限制。

二、议价由医疗机构发起。挂网属性为国家带量采购、湖北省带量采购、重庆联盟带量采购、“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的药品,按挂网价采购;除上述挂网属性之外的药品且有挂网价的,医疗机构可按照挂网价直接采购,也可发起议价,议定的价格不高于挂网价,议价达成后按议价结果采购;挂网药品无挂网价的,医疗机构必须要先发起议价,议价成功后才能采购。

三、议价单解除。议价合同有预采购量、价格、合同期限等要素,当采购量达到预采购量的80%或者合同期限到期时,议价合同双方的任一方可单方面解除议价单,未满足达到预采购量的80%或者合同期限未到期则需双方确认后才能解除。生产企业可查询本企业授权议价的配送企业的议价情况和合同详情,当采购量达到预采购量的100%或合同期限到期时,生产企业可以解除授权配送企业建立的议价合同,也可解除配送企业的议价授权。

因执行挂网价动态调整要求,当出现调价后的挂网价低于议价合同的价格时,系统自动解除议价合同,解除后医疗机构按照调整后的挂网价采购,也可发起新的议价。

四、新系统上线以来形成的议价合同按需进行处理,已生效的议价合同继续保留,医疗机构可继续按合同价采购,议价企业也可向平台提出解除合同;对暂未生效的议价合同自动解除,解除后医疗机构可按挂网价进行采购,也可再次发起议价。

药品器械采购处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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