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卫健局,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药品生产、配送(流通)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现将省医保局、省卫健委《关于落实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2〕11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选结果于2022年11月24日起在福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挂网执行,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执行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统一确定的采购周期。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在全国1家或2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3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4家及以上企业中选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3年。
二、各医疗机构要根据中选药品实际使用情况,合理制定中选药品采购计划,保障合理库存,提高配送效率;要及时对到货中选药品进行入库确认,完成采购数据及相关票据审核确认工作;要指导医务人员做好患者沟通宣传工作,在使用中选药品时不搞“一刀切”,耐心做好宣传引导和沟通解释工作,遵循安全、有效、经济原则,引导患者合理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完成第七批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协议采购量。
三、各集采药品配送企业应建立中选药品库存管控机制,设立动态警戒线,确保合理库存,对因中选企业原因导致中选药品供应不足的,应提前30天上报相关情况。严格按照配送要求,提高配送能力,做到及时响应采购订单,确保配送到位。
四、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调整、货款统一代结算工作;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政策解读,及时做好医疗机构院内信息系统维护工作。对于长期供应不及时或断供的品种,医疗机构应及时书面向当地医保部门或市级医保部门反馈,统一协调处理。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