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计委,市属公立医院:
现将省卫计委《关于做好36种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卫药秘〔2017〕41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国家谈判药品不收取药品增值服务费。
另转发省药采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药采〔2017〕142号),请同时按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1、《关于做好36种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卫药秘〔2017〕418号
2、《关于做好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药采〔2017〕142号
3、36种国家谈判药品名单
芜湖市药品医用耗材管理中心
201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