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鲁医保发〔2019〕66号)和《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联动实施方案》(鲁公资交〔2019〕37号)要求,省药品集中采购挂网产品价格联动(2020年第三批)和前期部分投诉产品已梳理完成,现进行公示。
一、公示附表说明
1.承诺价格联动,有外省数据产品,公示后无异议,进入“药品挂网目录管理”产品明细表(附表1)。
2.承诺价格联动,无外省数据产品,公示后无异议,进入“药品备选库管理”管理产品明细表(附表2)。
3.未承诺价格联动,公示后无异议,省平台将予以撤网产品明细表(附表3)。
4.产品已处理或申报不符合要求产品明细表(附表4)。
5.部分投诉产品处理意见明细表(附表5)
二、相关情况提醒
1.公示产品的价格信息是按照价格联动相关通知,根据企业填报信息计算得出,请企业认真核对,如发现附表(1、2、3)所列产品的价格等信息和实际情况不符,请注明价格联动通过“投诉申诉管理”提交;对附表4不符合申报要求产品请关注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通知进行重新申报;附表5是根据外省回函情况进行梳理。
2.除口服片剂、胶囊剂按差比价示例计算表计算最小制剂最低价外,其他剂型直接相除计算最小制剂单位最低价。
3.如果仅有山东省“药品备选目录”产品报价,不能作为联动参考价依据。有外省价格且山东省“药品备选目录”产品报价最低,可申报山东价格同时提供外省和山东的截图。
4.请申报最小制剂单位最低价,且不同包装申报的最小制剂单位最低价应相同。
5.已公示,因投诉等原因暂未公布的,如果价格或参考省份未调整请勿重新申报。
6.部分投诉产品处理依据已公示并告知相关依据,如不能提供新的证明材料请勿重复投诉申诉。显示进“药品备选库”产品证明原申报价格不认可,请勿再次申报此省份和价格。
三、公示期
2020年6月29日-7月3日17:00时,逾期不再受理。
四、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投诉申诉管理”提交材料,投诉企业和内容将通过相关渠道反馈被投诉企业进行澄清,请投诉企业提交符合规定材料,不得恶意投诉,否则,将纳入信用评价记录。
附件: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挂网产品价格联动(2020年第三批)和前期部分投诉产品公示表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