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药招办、省直及中央在川医疗机构: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1〕239号文)文件精神,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了川药采联办〔2011〕14号)文件调整了部分药品的最高采购限价和临时零售价,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一、哈药集团制药总厂生产的注射用盐酸头孢替安(规格:0.5g、1g、2g)质量层次由单独定价修改为GMP国产,最高采购限价分别调整为:26.26元、44.7元、76元,临时零售价分别调整为:30.2元、51.4元、87.4元。二、根据川发改价格〔2011〕239号文件精神调整部分上网药品的最高限价和临时零售价后,部分企业不认可发改委新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申请撤销挂网,撤销挂网的药品目录见附件,各上网医疗机构不得再采购本附件中药品。三、请各市州药招办向所属医疗机构转发该通知,遵照执行。四、本文件从2011年3月28日起执行。 附件:撤销挂网药品目录userfiles/附件撤销挂网药品目录.xls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