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产商:
根据《2009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规定,现将本次产品基准价数据来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示基准价的数据来源为2008年度广西药品集中采购入围价(附件1)及国内平均价(2007年后国内黑龙江、陕西、山西、江西、云南、广东六省药品集中采购项目成交价之和的平均值)(附件2)。同一产品(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取2008年度广西成交价和国内平均价中高值作为基准价,但不得高于政府定价扣除流通差价价格。
二、申请基准价调整的品种,必须提供2008年以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包括广西区物价局)定价文件,或除广西外的药品产地省级物价部门2007年以来价格调整文件(须经广西区物价局确认公示)。符合基准价调整要求的品种,只调整其2008年度广西药品集中采购入围价,其国内平均价不列入调整范围。
三、生产商因原材料涨价、产品层次变更、生产工艺改进等自身原因提出的调价申请,不列入本次基准价调价范围。
四、本次基准价公示时间为2009年4月3日至2009年4月9日。
五、反馈方式
除基准价外,其他如物价、层次划分(待审状态的品种暂不提交申诉材料)等问题的反馈及申诉也可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网(http://www.gxyxzb.gov.cn)后,点击主页左边“信息反馈”图标进入,根据生产商实名注册后进行网上反馈(附件3)。生产商如有异议的,请在2009年4月10日17:00前通过网上反馈系统填报,同时下载申诉材料打印并加盖生产商鲜章报至采购管理中心,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1:2008年度广西药品集中采购入围价(包括备案品种、自行采购新增品种)
附件2:国内平均价(2007年后国内黑龙江、陕西、山西、江西、云南、广东六省药品集中采购项目成交价之和的平均值)
附件3:《信息反馈系统操作手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中心
二○○九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