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卫生局、发改委(局)、经信委(局)、监察局、财政局、人社局、商务局、物价局、食药监局:
为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食药监局制定了《贵州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经2010年2月22日省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卫生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贵州省监察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贵州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扎实有序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贵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黔府发〔2009〕3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第二条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按照国家的要求,做好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衔接等工作。
第三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深入贯彻落
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坚持立足省情,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坚持近期重点改革任务与远期制度建设目标相衔接,分阶段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目标。
第四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模式,强化各级部门职责与协调配合。
第五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创新体制机制的综合改革,需推进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物、保障制度综合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新的充满活力的长效机制。
第六条 成立贵州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负责全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的制定及贯彻实施。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七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总体目标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维护健康公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第八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具体目标是:(1)2010年2月底以前,在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六盘水市[共34个县(市、区),486家乡镇卫生院、14家政府举办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占全省32.9%)]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药品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同时按国家规定落实相关政府补助政策。(2)到2011年,全省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城乡居民的基本用药负担进一步减轻,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药物需求,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3)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第三章 目录管理
第九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的,由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遴选,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非目录药品的遴选,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我省财政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疾病谱变化、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况从严控制。
遴选品种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范围内选择,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目录(乙类)中选择。增加药品应是多家企业生产品种。
第四章 生产储备
第十一条 建立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保障体系。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十二条 完善全省药品储备制度。对临床必需、价格低廉、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不可替代的基本药物鼓励企业生产,纳入国家和省级储备范畴,保障生产供应。
第五章 采购配送
第十三条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集中网上招标采购,由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和选择配送企业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
第十五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
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等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招标选择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统一配送。药品配送费用经招标确定。
第十七条 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合同法》等规定,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
第六章 配备使用
第十八条 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具体使用比例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机构,完善医师处方监督检查和审核制度,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规范基本药物临床使用,发挥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保障。
第二十条 患者凭处方可以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对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第七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完善和规范政府调控与市场作用相结合的基本药物价格形成机制。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健全基本药物价格监测管理体系。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招标采购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确定全省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第八章 补偿报销
第二十二条 建立并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属公益性质,要明确收支范围和标准,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落实政府投入政策。财政补偿经费与财政其它补助经费统筹用于基层医疗机构房屋修缮、设备维修和人员经费等支出。
建立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体系。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以基本药物使用和医疗服务质量为核心,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考核,财政补助经费的拨付与考核结果挂钩。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以服务质量、工作数量和医德医风考评为核心,对职工个人进行考核,个人工资性收入与考核结果挂钩。
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坚持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原则,对全县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和《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具体办法按医疗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立基本药物费用合理分担机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使用的基本药物费用,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安排;基本医疗服务中使用的基本药物费用分别由政府、社会和个人合理分担。按照国家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财政能力,提高基本医疗保障对基本药物的支付水平,降低个人自付比例,引导广大群众首先使用基本药物。
第九章 质量监督
第二十五条 强化医药企业质量安全意识,落实企业作为药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要求,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全面加强对原辅料采购、投料、生产、验证、仓储、销售、运输等环节的管理。加强对高风险品种生产的监管,加大重点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杜绝不合格的基本药物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
第二十六条 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督。对基本药物实行定期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
第十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七条 建立贵州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成本效益评价和考核制度。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效果和成本效益进行分析评估,把基本药物的价格降低程度、给群众带来的实惠,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医生行为造成的影响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
第二十八条 加大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质量管理和公共卫生服务效率的考核力度。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和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挂钩。各地要定期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纳入当地医改工作考核内容,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第十一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贵州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主任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卫生厅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承担贵州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强化部门责任与协调配合。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物价部门负责对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及零售价格制定与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经信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生产和经营企业产业政策制定;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政策,保证资金到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基本药物支付政策和工资绩效管理政策制定和执行;商务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医药流通企业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资质认定,对基本药物进行质量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有关政府部门和相关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其他部门要通力配合,承担相关职责任务。
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领导。
第三十二条 各地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落实政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搞好统筹协调,完善对此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机制。
第三十三条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要加强合理用药宣传与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力争社会各界理解、配合和支持;要结合制度的实际做好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形成共同推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合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地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