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计委,市属各公立医院,各药品配送企业:
由于长期存在少数药品因企业停产、部分生产线改造、药品价格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供应,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品种替换和药品价格调整工作,保障临床药品供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品种替换
(一)药品替换申报。品种替换仅限药品生产企业因停产、药品规格变动、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不能供应以及药品在各项检查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等。品种替换原则上由配送企业提出申请,申请报告须附以下资料:
1、被各级药监部门通报、处罚的生产企业所涉及的药品替换,须提供药监部门的通报材料。
2、生产企业停产、GMP改造、GMP变更、药品规格变动、原材料上涨导致不能供应的药品替换,须提供生产企业证明,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二)药品替换遴选原则。药品替换按以下顺序递进遴选:
1、安徽省最新中标目录或市目录内通用名相同,质量层次相同的品种;
2、安徽省最新中标目录或市目录内通用名相同,质量层次不同的品种;
3、目录外同质量层次品种。
(三)药品替换审核流程。由配送企业向公立医院申请药品替换,公立医院对拟替换品种的资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行文报市药管中心,随文须附药品替换资料、会议记录和《芜湖市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品种替换申请表》(见附件)。市药管中心根据《芜湖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管理办法》(芜药管组〔2012〕3号)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办理。
(四)药品临时替换审核流程。因市场缺货等原因导致配送企业不能及时供应的品种,配送企业可以申请临时替换,保障药品的供应。临时替换由配送企业向医院申请,由负责药品采购的部门签署意见,报市药管中心审核。临时替换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次数不超过3次。
二、药品价格调整
(一)常规药品价格调整。因原材料价格上涨或其他原因要求上调价格的药品,由配送企业或生产企业提出药品调价申请。配送企业申请须附近半年的实际采购价格凭证且连续三个月采购价高于供应价;生产企业申请须提供安徽省周边省(市)的招标价或三家省内三甲医院采购发票复印件。
市药管中心初审后征求相关医院的意见,医院结合临床需要向市药管中心反馈意见,市药管中心结合医院的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调整。
(二)急抢救药品和低价药品价格调整。急抢救药品和低价药品价格因实际采购价大幅调整造成不能供应,由配送企业提出药品调价申请(原则上实际采购价较供应价高10%及以上才可申请),经使用医院初审,在申请调价报告上签署意见,报市药管中心审批。
1、急抢救药品采购价统一按配送企业实际采购价审核确认;特别紧急的药品,可先报市药管中心审核,三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手续。急抢救药品界定以药品说明书为准。
2、低价药品调价须附近半年的实际采购价格凭证且连续三个月采购价高于供应价。低价药品调价原则上以省中位价为准,无省中位价或实际采购价高于中位价的,以配送企业实际采购价审核确认。
上述调整价格的药品,属于口服制剂且在零售药店有销售的,还需提供两张不同连锁药店的销售价格凭证。
三、建立药品价格动态管理机制
(一)常规药品和急抢救药品价格管理。对申请调价的芜湖市属公立医院常规药品和急抢救药品,自调整价格之日起6个月内,配送企业须再次提交实际采购价报市药管中心审核,若配送企业实际采购价已下降,配送价格将作相应幅度调整。
(二)低价药品价格管理。对市属公立医院在用的低价药品,配送企业配送价格高于省中位价10%(含10%)的品种,纳入调整范围,按最新中位价进行核定。
四、药品的替换和药品价格调整,也可由市属公立医院直接申请,报市药管中心审核办理。
五、批量药品替换和药品价格调整结果须在市药管中心网站公示一周无异后,报省医药采购中心变更执行。
六、各县、区公立医院药品品种替换和药品价格调整工作由各县、区卫计委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芜湖市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品种替换申请表
芜湖市药品医用耗材管理中心
2017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