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谈判药品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的通知
信息来源: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28日 所属项目: 2009年辽宁省标 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示,2015年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已在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采购并执行国家统一的采购价格。
为切实做好我省国家谈判药品的采购供应工作,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决定组织相关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对国家谈判药品建立配送关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谈判药品的生产企业及相关配送企业,请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通过点击“进入2009年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按钮进入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在网上建立配送关系(具体操作方法见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下载中心的《药品集中采购生产企业操作手册》、《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操作手册》)。
二、生产企业可直接将药品配送到医疗机构,也可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全省确定14个基本配送单元,省直医疗机构纳入所在地区“配送单元”的配送范围。对每一药品品规,生产企业在每个基本配送单元均需至少选择一家配送企业。
三、需要直接配送药品到医疗机构的生产企业,以投标报名时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平台,将本企业添加到需直接配送药品的配送企业列表中,再以本企业直接配送的用户名(开头字母为J)和密码登录平台,对本企业直接配送的选择进行确认。
四、需要委托配送的生产企业,以投标报名时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平台,在审核通过的配送企业列表中选定配送企业,被选定的配送企业需及时响应以达成配送关系。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