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供应商、各医疗机构:
现对《2007—2008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集中采购采购文件》(以下简称《采购文件》)部分条款做如下更改和补充:
一、层次划分:将《采购文件》原“第四层次:其他通过GMP认证的药品”更改为“第四层次:通过GMP认证的药品。本层次内药品分为两个竞价组:第一组为大型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大型药品生产企业,指2006年《中国医药统计年报》全部独立核算企业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序位于前300名的企业);第二组为一般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
二、天然型维生素E不符合自行采购目录的原则,纳入《限价竞价采购目录》。
三、基准价、入围限价调整:原属于企业自主定价,现调整为政府定价的药品,且政府定价价格比原销售价格高的,基准价、入围限价调整按以下办法实施:取该产品三省平均价加乘15%(中标价大于500元的顺加75元)后的零售价与政府定价的价格计算涨幅,对原基准价、入围限价做相同比例的上调。
四、药品分类规则:按药品通用名分类与按剂型分类出现矛盾时,以药品通用名分类优先。口服溶液剂含糖与不含糖区分不同竞价组。
五、对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被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主管部门禁止参加当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企业,且在处罚期内的,不能参加本次广西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六、新进入国家医保目录或广西医保目录的药品,国家发改委、广西物价局暂无定价的,暂不需要递交物价备案材料。
七、某规格包装药品为国家发改委单独定价,则同厂家该药品的其它规格包装纳入单独定价层次比较。
八、国家发改委单列定价的药品(如对执行某质量标准的药品或执行国家药监局参数放行标准等国家发改委单列定价的药品),区分不同竞价组,企业必须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九、国家发改委定价到具体品种的某一包装,企业申报该产品规格其余包装时,需递交物价备案材料。
十、产品报名截止到12月16日,对于按规定在2007年12月16日前已经成功申报的产品,在12月17日—12月23日接收已申报产品的澄清和补充材料,12月23日后一律不再接收任何材料。
十一、对于本次《采购文件》中规定需要到自治区物价局备案的政府定价药品,参与本次集中采购时必须递交物价备案材料,材料接收时间为:《竞价限价采购目录》内的药品,接收截止时间由原来的2007年12月16日延长至2007年12月23日。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中心
二OO七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