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药品配送企业投标人:
经研究,《安徽省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实施方案(2010年版)》附件七中的“2009年底前企业配送网络证明”,修改为“本次招标正式投标前的企业配送网络证明”,附件八中的有关内容亦作相应修改。
对于提供虚假、无效证明,或单纯为了本次招标临时组建、事后不久撤消解散,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投标配送企业,一经发现,将取消投标配送企业及其子公司的配送资格,自取消之日起的二年内不接受有关配送企业参加本省药品配送的申请。
安徽省药品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