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和省、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情况,经研究,现将复方猴头胶囊等集中采购药品统一零售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复方猴头胶囊等集中采购药品统一零售价(具体详见附表)为零差率销售的统一零售价格,适用于省内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已实施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等仍按现行有关药品价格销售政策执行。
二、医疗卫生机构可在公布的零售价格标准内降低价格,让利于患者。如实际采购价格发生变化,应按零差率销售,并及时上报。
三、本通知自2014年9月12日起执行。以前公布的上述药品集中采购零售价格和基层统一采购价格同时废止。
附件:复方猴头胶囊等集中采购药品统一零售价格表
浙江省物价局
201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