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配送企业: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四川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川卫办发〔2009〕644号)和《四川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办发〔2009〕680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方便企业,决定顺延已上网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2011年度的配送合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已上网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二、凡愿意继续参加2011年度四川省基本药物配送工作的上述企业,不需办理任何手续,原四川省基本药物配送企业承诺申请书继续有效。三、凡不愿再参加四川省基本药物配送工作的企业,请在如下规定时间提交撤销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办理撤销手续的,即认定为企业自愿继续参加2011年度四川省基本药物配送工作,并继续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办理撤销配送申请的时间: 2011年1月17日到2011年1月31日,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地点:成都市上汪家拐街39号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大厅。四、在2010年2月5日-2011年2月4日配送周期结束后,将依据《四川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办发〔2009〕680号)文,对所有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进行阳光积分考核,凡考核不合格的,将另行发文取消其配送资格。 附件:已上网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名单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