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为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挂网工作,根据《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挂网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2020﹞218号)相关要求,按照分批公示的原则,现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
参与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挂网工作新申报的企业信息和第一批审核的药品信息。
二、审核结果查询
各参与申报企业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系统】—【资审系统】—【审核结果公示列表】查看相关企业及药品信息审核结果。
三、公示时间
2021年2月3日-2月9日。
四、其他事宜
(一)各有关企业若对药品采购方式和限价审核结果有异议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真实有效、齐全的佐证资料,逾期和不按规定递交的不予受理。因申报资质信息不完整和递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审核不通过的,待下一季度集中申报时,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审核,无需递交申诉材料。
(二)企业递交申(投)诉材料包括:《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业务受理表》(附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2)、《情况说明》和相关清晰有效的佐证材料。
(三)递交方式: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业务受理方式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0〕13号)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将申(投)诉材料发送到指定邮箱(nmgyczxywsl@163.com)。
(四)公示结果中已挂网企业未上传《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的(附件3),公示期间须登录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系统【交易系统】中的【信用承诺书管理】模块,按照规定上传正式签署的《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逾期未上传的将审核不通过。
(五)每批公示期间接到的申(投)诉集中处理,届时将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统一进行公布结果。
四、联系方式
0471-4919735(资料受理)
0471-4930630(业务咨询)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