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药材供应机构,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以及《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20〕18号)精神,现就我区落实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桂医保定点军队医疗及药材供应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广西)中选品种供应清单》、《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广西)备供情况表》(详见附件)
二、采购周期
(一)根据国家联采办《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2-1)》相关规定,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1家或2家的,采购周期为1年;中选企业数为3家的,采购周期为2年;中选企业数为4家及以上的,采购周期为3年。
(二)本轮采购周期自2022年11月30日开始计算,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各地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
(三)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工作安排
(一)规范挂网工作。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企业及备选企业在11月15日前按中选价格在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域名:www.gxgpo.com,以下简称“平台”)挂网,并同时在广西药械平台进行撤网。
(二)确定采购任务。按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2-1)》相关规定,以全区参加带量采购的所有医疗卫生机构报送的预采购量为基数,根据中选企业数量,按照30%-80%确定本次集中采购约定采购量。
(三)及时配备使用。平台按要求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分解及校对,各医疗机构在11月25日前通过平台与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及时开展采购。在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仍可继续按中选价格在平台采购,或优先选择备供企业相应的中选品种,也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品种。
(四)保障生产供应。生产、配送企业应及时响应签订购销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如主供企业不能对医疗机构的订单及时做出响应,为保障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采购备供药品,采购平台应同时对主供企业进行提醒;当主供企业出现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或无法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时,由备供企业替代原来的主供企业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
(五)确保按时回款。中选药品的货款结算,要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药品集团采购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49号)、《关于加强我区带量采购药品结算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26号)以及现行政策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要按照购销合同的约定,落实线上结算要求,与企业及时完成货款结算。
(六)落实医保预付。各统筹地区对符合预付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组织实施采购药品医保预付结算周转金相关规定一次性预付,采购周期内超出约定采购量追加的,不再予以预付。
(七)完善支付政策。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同通用名下非中选品种按差比价规则换算后,以中选价格中的就低原则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四、非中选药品使用规定
(一)加强监管使用。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使用同通用名未中选过评药品和完全(部分)可替代药品的监测,按照《前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可替代药品参考监测范围》(医保价采函〔2022〕126 号)要求,加强对可能发生的药品不合理替代现象监测和监管,确保中选药品惠及广大患者。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师和药师的培训和政策解读,同时做好患者的解释说明和宣传教育,对于有特殊用药需要(如器官移植类)的患者要做好用药衔接,药品使用有序过渡,防止一刀切。
(二)使用占比规定。全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均须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确保采购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在一个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使用量不得低于非中选产品的使用量。既往集采品种按此规定执行,非中选产品同步执行在“平台”挂网采购。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已进入常态化阶段,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继续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在广西的落地工作。落实医药价格与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情况通报和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等相关制度、政策,确保达到降药价、惠民生、促改革的目的。
(二)开展协同配合。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成员单位间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相互协作,做好中选药品流通、使用、监管等环节的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强化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增强各方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及一致性评价等工作的认同感,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遇有重大问题,各地要及时向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
2022年11月 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