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安排,决定于2015年11月10日至14日组织生产经营企业再次填报确认产品价格信息,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参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有关规则,我市制定了《北京市药品阳光采购(西药部分)产品全国最低中标价取值原则》(以下简称《原则》,请登录系统下载查看)。
二、生产经营企业必须认真核对此前已填报的全国最低药品价格,本着客观负责、诚实守信的原则,按《原则》内容再次填报确认本企业申报产品的有关价格信息。
三、本次阳光采购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生产经营企业填报确认的全国最低药品价格,将按流程向社会公示,并在项目规定的举报投诉期内及项目结果执行后的日常工作中,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举报。
四、存在提供不实价格或应提供却未提供客观价格行为的企业和产品,一经核实,予以公告;暂停交易,取消阳光采购资格;情节严重的报阳光采购领导小组后,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阳光采购资格。
五、2015年11月10日16:00至11月14日16:00。生产经营企业登录 “北京市医药阳光采购综合管理平台”,点击进入“资审系统”模块,参照操作手册按产品逐条进行核对填报。
六、拟参加北京市第一批药品阳光采购的产品,再次填报确认价格信息后必须提交,否则视为该产品未申报,无法进入后续流程。
联系电话:010-63016841 18811346486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