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卫健医保局,东盟-经开区人社局,经开区劳动人事局,市医保中心,市医疗救助和医药招采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十四省区“三高”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桂药采办发〔2022〕11号)转发给你们,并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按文件要求,于7月10日前通过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完成中选产品挂网及配送关系维护工作;并于7月20日前登录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与相关选中企业和配送企业完成签订购销合同工作。
二、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市医疗救助和医药招采中心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十四省区“三高”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在我市的落地工作,并按照我区涉及的供应保障、货款结算、医保预付、医保支付、激励措施以及管理、监测等要求,参照我区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