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省级公立医疗机构:
为健全和完善我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治理机制,全面建立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价格信息监测机制、交易价格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对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异常变动的分析预警应对能力,严格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灵活应用成本调查、函询约谈、信用评价、信息披露等管理工作,挤压药品和医用耗材虚高价格,引导公立医疗机构规范使用,现就开展挂网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监测和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监测和治理的范围
已在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除国家和省级(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含非中选)的挂网产品、国家医保谈判(含同通用名的仿制药)药品、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供应清单内的药品外,其余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全部纳入价格监测和治理范围。
二、交易价格的采集时间
(一)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从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采集纳入价格监测范围内的药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交易价格(交易时间: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的工作,整理汇总后,按照同通用名药品价差(药品价差=最高采购价/最低采购价)进行排序。
(二)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从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采集纳入价格监测范围内的医用耗材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交易价格(交易时间: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的工作,整理汇总后,按照同品种耗材价差(耗材价差=最高采购价/最低采购价)进行排序。
三、开展挂网价格调整和信用评价工作
(一)分批次向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调取挂网药品全国最低采购价和全国最低三省采购价,与医药企业在我省集中采购平台的申报价进行比对。
(二)按照同通用名、同医保剂型、同质量层次(原研药、参比制剂和通过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为一个质量层次,其他仿制药为一个质量层次)对挂网药品进行梳理,以最低制剂单位可比价进行差比,最高挂网价和最低挂网价不超过1.8倍为基准(如:差比计算后,某药品最低价为1元/片、支、粒,则最高挂网限价为1.8元/片、支、粒),对挂网价格进行调整,不接受调整的生产企业,取消该产品在我省的挂网资格。
(三)按照同品种、同材质对挂网医用耗材进行梳理(区分进口与国产),参考全国最低采购价和我省医疗机构历史最低采购价为参考,对挂网价格进行调整,不接受调整的生产企业,取消该产品在我省的挂网资格。
(四)在开展挂网药品价格调整工作的同时,同步开展医药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对核查中发现未如实申报全国最低采购价或全国最低三省采购价的医药企业,按照《青海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和《青海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招采和供应失信行为采集及评级标准》的相关规定,对医药企业进行失信评级,并上报国家医疗保障局。
(五)对儿童专用、急抢救、适应症不同等价格超过最低价1.8倍的药品,经专家论证后允许挂网并纳入监控目录。
四、工作要求
(一)开展挂网药品耗材价格调整和限价挂网,是解决药品耗材价格虚高,整治医药市场秩序的有效手段,挂网价格为我省集中采购平台的最高限价,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挂网价格,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价格、供应和回款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临床的使用。
(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需求,主动控制成本,对同通用名(品种)药品(耗材),在合理使用的基础上,按照先中选产品后非中选产品、先价格较低后价格较高的原则进行采购,积极引导患者优先使用质优价宜的药品耗材,进一步节约医疗费用,减轻患者负担。
(三)医药企业要诚信经营,履行承诺,如实申报全国(三省)最低采购价,确保药品医用耗材的质量和供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