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20160617)
信息来源: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17日 所属项目: 2015年辽宁省标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计生委,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属各医疗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2015年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已经面向社会发布。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6〕19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6〕515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全省国家谈判药品的集中采购、政策衔接和供应配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直接挂网采购
按照国家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2015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发〔2015〕68号)规定:对于纳入国家谈判采购药品目录的药品,执行国家统一采购价格,直接挂网采购。在2016—2017年的采购周期内,不再另行组织谈判议价。
省政府采购中心要在6月底前完成谈判药品集中挂网。相应药品参加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的信息及价格将废止。
二、完善配送结算服务
谈判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要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供应保障。医疗机构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促进“互联网 ”和现代医药物流融合发展,鼓励生产企业改进结算方式和创新谈判药品配送服务,满足患者用药需求,保障药品供应及时。谈判药品的供应配送管理与考核将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管理与考核办法的通知》(辽卫发〔2015〕6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做好相关报销政策衔接
各地、各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6月底前,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新农合及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四、加强医疗机构使用管理
鼓励优先采购和使用谈判药品。医疗机构与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数量,按谈判价格直接网上采购。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的采购数量暂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要建立健全谈判药品临床用药综合评价标准和体系,促进合理用药。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管
各地要坚持正确导向,推进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加强总结评估和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努力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强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完善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省政府采购中心按要求定期统计用药数量和金额,报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附件:1.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6〕19号)
2.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6〕515号)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