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计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社会事务局,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7〕20号)、《关于印发2017年柳州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卫体改〔2017〕8号)有关规定,我市2017年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遴选(第一批)已结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结果(第一批)
此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目录为80个品规,第一批入围72个品规(见附件1)。
注射用丹参等5个品规(见附件2)因生产企业自行放弃,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周期内不得进行采购。
痰热清注射液等4个品规(见附件3)由于存在申诉,列为第二批处理(时间待定)。在处理结果正式公布之前,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暂不得进行采购。
二、执行时间
(一) 执行时间及采购周期
自2018年2月1日起,我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始执行2017年柳州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遴选结果(第一批),区直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采购周期暂定为1年。
(二)生产企业勾选配送企业的时间
入围第一批遴选结果的生产企业如未勾选配送企业的,请于2018年1月15日前在广西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上勾选配送企业。
(三)医疗卫生机构勾选药品采购品规与配送企业的时间
2018年1月15日—20日,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临床需求,合理遴选、研究确定本单位药品采购品规;并根据需要可在生产企业选定的配送关系中选择配送企业。
(四)签订购销合同时间
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请于2018年1月30日前与相关生产企业按自治区药械采购中心制定的统一规范的合同范本,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购销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药品交易,按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对不按规定履行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执行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须按照遴选结果进行采购,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目录(80个)外的其他品规仍由各采购主体按有关文件自行采购。同一通用名下同一规格(含不同包装及材质)视为同一品规。
(二)2018年2月1日前,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做好未入围药品的清库、价格调整和新入围药品的采购等工作,并根据实际需求合理制定采购计划,避免盲目采购。
(三)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须按照文件要求进行备货、供货、配送,保质保量为各医疗卫生机构及时提供药品,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入围药品生产、配送企业不得停止入围药品的生产和配送,出现特殊困难的应提前2个月报告自治区药械采购中心和市卫生计生委。
(四)市卫生计生委将适时联合相关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执行情况开展督查,对未按要求执行遴选结果,或自行撤销采购结果(不包括企业主动申请撤销生产批件的情况)、不按购销合同履责的医疗卫生或企业,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必要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附件1.2017年柳州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遴选结果(第一批).xlsx
附件2.2017年柳州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生产企业自行放弃品规名单.xlsx
附件3.2017年柳州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存在申诉品规名单.xlsx
附件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购销合同(范本).doc
附件5.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购销廉洁协议(范本).doc
柳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