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2012年11月12日,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上发布了《关于对辽宁省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配送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截止12月5日,仍有部分配送率低于80%的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要求递交情况说明或整改报告,对这部分企业提出严重警告。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请未递交材料的生产企业(详见附表1)、经营企业(详见附表2)按照《通报》要求,于2013年1月10日前将情况说明或整改报告报送至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另外,针对前期部分企业反映由于经营企业工作人员不熟悉网上采购流程,对医疗机构的采购订单已响应,并已将药品配送至医疗机构,而未在网上录入所配送药品的批号、数量等相关信息,导致配送率低的情况,请相关经营企业对这部分采购订单的有关药品配送信息按照实际情况补录入交易系统。从即日起,请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采购订单要求填写实际配送的药品信息,避免因此而影响药品的配送率。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联系人:刘庆明 电话:024-23447758 传真024-23447762
附表:1. 未递交材料的生产企业名单
2. 未递交材料的配送企业名单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