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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结算业务规程的补充通知

所属项目: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

发布时间: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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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结算业务规程的补充通知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 发布时间: 2020年08月05日 所属项目: 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项目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为保障我区药械集中采购医保基金总额控制下提前拨付及直接结算模式顺利实施,确保药械货款及时足额、统一集中支付,解决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对相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医保基金预拨环节

(一)药械集采工作分批分类开展,每批次启动采购时,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应于启动当月预拨本季度货款,后续与已开展的其他批次合并按季度预拨。

(二)为保障医疗机构临床供应,并按时向企业回款,医疗机构可按季度申请追加采购量,追加采购量的货款经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合并至原约定量季度货款中预拨。

(三)医疗机构须在预拨货款额度内开展采购,为避免额度不足影响医疗机构临床需求,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月平均货款测算预付金额度,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季度货款合并拨付。

二、采购货款支付环节

中选药品入库后系统自动生成结算单,医疗机构应在15日内进行财务章和法人章签章,未如期签章系统自动纳入结算;自治区药采中心确保中选药品入库后30日内付款。

三、票据及账务处理环节

自治区药采结算系统增加了票据管理功能,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可下载银行出具的《统筹区预拨款到账通知书》,医疗机构可下载银行出具的《统筹区预拨款到账通知书》、《自治区药采中心付款回单》及《医疗机构子账簿利息回单》,配送企业可下载银行出具的《自治区药采中心付款回单》分别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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