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针对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试点中部分药品异常提高价格行为,根据盟市约谈反馈情况和对相关企业、医疗机构说明材料的核查,经研究决定,现将具体处理情况公布如下:
一、因生产、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操作失误导致采购价格异常提高的,生产、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加强采购管理、规范操作,按照整改承诺发起退货,继续执行原采购价格。恢复相关企业的药品挂网采购资格。
二、因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政策理解有误导致采购价格异常提高的,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加强采购政策学习,按照整改承诺对采购差价做红票退差处理,继续执行原采购价格。恢复相关企业的药品挂网采购资格。
三、因药品或配送成本上涨,在自治区基本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政策出台前,已调价并发生交易,从而导致采购价格提高的药品,继续执行议价价格或按照承诺执行原采购价格。
附:处理情况.xlsx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