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药采中心字﹝2021﹞68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挂网药品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0〕23号)件要求,我中心于2021年2月10日-2021年3月31日期间对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挂网审核结果进行了三批公示,公示期间接到部分投诉材料,相关被投诉企业须对投诉事项进行澄清,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澄清时间
2021年4月8日至4月14日。
二、澄清事宜
(一)企业如对投诉内容有异议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真实有效、齐全的证据和佐证资料;在澄清药品汇总表中明确填写全国最低价格、执行的省份及时间,并说明不认可投诉事项的理由,将逐页加盖企业公章的澄清材料(PDF版)发至指定邮箱(nmgyczxywsl@163.com),逾期或不按规定递交材料的不予受理。
(二)递交材料包括: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业务受理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澄清药品汇总表、澄清说明和相关佐证资料。
(三)受理时间:2018年4月8日—4月14日。
联系电话:0471-4919735(资料受理)业务电话:0471-4930630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