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药品定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药品定价文件规定精神。
二、列入200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内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以及调剂进入2009版《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报销范围的品种,由贵州省物价局定价。非处方药剂型,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非处方药品目录为准。对既可作为非处方药品又可作处方药品(“双跨”)的剂型,以及部分规格属于非处方药、部分规格属于处方药的剂型,其所有规格品根据国家规定纳入贵州省物价局定价范围。
三、《医保目录》中的中药饮片按《关于转发<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黔价医药<2006>226号)文件规定的作价办法执行。
四、《贵州省医保目录》所列民族药,由贵州省物价局根据国家有关药品定价规定进行定价,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
五、医院制剂价格仍按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单位自配的药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价工农<1999>232文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六、凡国家发展改革委下文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价格的,可按其制定公布的价格执行。
七、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由地方定价的非处方药品目录。
八、《贵州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将另行下达。
九、相关的资料可到贵州省物价局网站查询和下载,我局网址为:http://www.gz12358.gov.cn,
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点击下载附件
二○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