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卫生局、宁东社会事务局,委直属医疗机构、宁医大总医院、民康医院、安康医院,各药品统一配送企业:
近期,自治区药招办收到部分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反映,甲巯咪唑片等15种基本药物采购价格倒挂,采购配送困难,临床用药短缺。经核查,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数量少,我区确定的采购限价比较低,影响了配送企业采购配送和临床用药。经2014年9月26日自治区药招办工作(扩大)会议研究,决定调整甲巯咪唑片等15种基本药物的采购限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甲巯咪唑片的采购价格。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甲巯咪唑生产供应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4〕100号),甲巯咪唑片(5mg)由国药控股宁夏有限公司向北京燕京药业有限公司现款现货采购配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最高零售价格(5mg*100片,4.9元/瓶)销售使用。
二、调整缩宫素注射液等基本药物的采购限价。取消自治区药招办关于缩宫素注射液(1ml:10单位)、多巴胺注射液(2ml:20mg)、尼可刹米注射液(1.5ml:0.375g)、葡萄糖酸钙注射液(10ml:1g)、去乙酰毛花苷注射液(2ml:0.4mg)、依沙吖啶注射液(2ml:50mg)、维拉帕米注射液(2ml:5mg)、普奈洛尔片(10mg)、10%氯化钠注射液(10ml)、氯丙嗪注射液(1ml:25mg)、间羟胺注射液(1ml:10mg)、甲氧氯普胺注射液(1ml:10mg)、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2ml)、辅酶A粉针(100单位)共14种药品的采购限价,配送企业向生产企业直接采购后及时配送,配送价格和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自治区物价局确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切实加强采购配送。本次调整采购价格的基本药物,均为临床常用廉价药品或急救药品。各配送企业必须主动积极联系相关生产企业,足量采购,按需配送,确保各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自治区药招办近期将组织廉价急救药品采购配送情况的专项检查,督促各配送企业做好工作。
自治区药招办
201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