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医疗机构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5年修订版)》、《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闽卫医政〔2015〕146号)等有关规定和省药采办专题会议决定,现将履约以来不能正常供货生产企业(第四批)拟处理意见和递补企业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9月20日~22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将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材料递交至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福州市金鸡山路19号5层),逾期不予受理。被处理企业是否列入不良记录,待进一步核查后另行公布。
附表:1.拟予废标的药品名单(第四批)
2.拟予以废标的药品及其递补企业名单(第四批)
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