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试行)》(辽卫发〔2017〕29号)文件要求,为规范药品流通行为,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采购配送的监督,现要求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递交《执行药品采购“两票制”承诺书》(见附件,以下简称《承诺书》),并按要求稳步推进药品采购“两票制”的实施,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递交范围
(一)生产企业
1.辽宁省新一轮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所有中标(挂网)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药品的商业公司、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视同生产企业);
2.辽宁省执行国家定点生产和议价谈判的药品生产企业。
3.其它参与辽宁新一轮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但无中标(挂网)药品的生产企业自愿递交。
(二)配送企业。
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注册并审核通过的,具有配送资格的配送企业。
二、递交方式
《承诺书》仅需在网上递交,不需递交纸质材料。相关企业需下载《承诺书》并按要求填写、加盖公章,制作成图片格式后,通过以下方式上传提交:
1.生产企业需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首页,点击左侧“进入2015年药品招标平台”,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平台。点击页面左侧【企业信息】中的“递交《承诺书》”功能菜单,按照系统内的说明进行操作。
2.配送企业需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首页,点击左侧“进入药品配送企业信息库”,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平台。点击页面左侧【企业信息】中的“递交《承诺书》”功能菜单,按照系统内的说明进行操作。
三、递交时间
即日起至2017年8年28日
四、相关要求
1.凡上述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提交《承诺书》,逾期未提交者视为不执行辽宁省“两票制”政策,我中心将停止该生产企业在辽宁省药品交易平台所有药品的交易资格及该配送企业的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送资格。
2.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五、联系电话
024-23447761、23447765。
附件:《执行药品采购“两票制”承诺书》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7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