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
为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最大可能减少公共场所人员聚集,减少人员流动,防止交叉传染,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辽委传发〔2020〕1号)、《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1号)》以及《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采取相应措施的通知》(辽公政〔2020〕4号)要求,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流行期间,办理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相关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绿色通道
对列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诊断、治疗等临床技术指南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已纳入我省集中采购范围但未在我省挂网的产品,按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药品和医用耗材信息监测和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2020〕10号)进行办理。
二、暂停现场办理非紧急业务
企业资质和产品基本信息变更等不影响医疗机构采购的非紧急业务,暂停现场办理,恢复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暂停现场办理业务期间,相关企业可在工作时间拨打我中心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业务咨询电话024-23447770,对相关业务进行咨询。
特此通知。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