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药采办、各医疗机构:
为加强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义务,优化办理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能,保证备案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自5月1日起,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资料申报依据属地原则报送所在盟市药采办,由所在盟市药采办依据《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内药采办发〔2010〕1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备案采购管理办法》(内药采办字〔2012〕35号)审核整理汇总后,于每月20日前统一报送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自治区药采中心不受理由医疗机构或企业递交的备案申请资料。
201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