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北京市药品阳光采购工作进展,近期采购平台《药品价格数据库》中部分产品的全国现行最低中标价格发生了变化,现将有关部分产品价格调整及报价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价格采集时点
此次北京市属医院药品阳光采购价格调整及报价工作涉及的全国最低中标价格采集截止时点为2016年11月25日,之后价格联动工作以北京市采购平台通知时间和规则为准。
二、价格联动
已在《北京市市属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候选目录》中产品,北京市药品阳光采购平台公布的全国现行最低中标价格发生变化的,进行一次价格联动调整。
(一)联动原则
按照《北京市市属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实施细则》和对市属医院药品阳光采购报价承诺内容,已纳入《北京市市属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候选目录》的产品,同时《北京市药品基础数据库》全国现行最低中标价格出现下降的,按低价进行价格联动。
(二)退出目录
已纳入《北京市市属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候选目录》的产品,企业不能或不愿在市属医院执行药品阳光采购的,可在报价期间登录采购平台,点击“退出目录”,即选择退出了《市属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候选品种目录》。
三、企业报价
(一)产品范围
1.已在《北京市药品基础数据库》中,有全国现行最低中标价格,但未在《北京市市属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候选目录》中的竞价谈判产品。
2.已在《北京市药品基础数据库》中,但未在《北京市市属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候选目录》中的短缺药品。
3.已在《北京市市属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候选目录》中,全国现行最低中标价格出现上升,企业需要重新报价的竞价谈判产品。企业未重新报价的,仍按低价格执行。
(二)报价及公示
报价时间:2016年12月2日9:00-15:00。
报价结束后,报价结果将在12月2日16:00-17:00在遴选系统“公示管理”中进行公示,请企业及时登录查看。
(三)报价要求报价前请认真阅读《北京市市属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实施细则》,按照报价原则进行报价:
1、报价不得高于采购平台已公布的全国现行最低中标价格及我市主流药品零售市场价格;企业报价时须承诺我市或外省医疗机构在采购过程中,同一药品成交价格低于北京市属医院成交价格时,按低价进行价格联动;
2、短缺药产品应填报合理价格,其余药品报价高于全国现行最低中标价时报价无效;
3、点击“退出目录”即为放弃;未在原候选目录内且未报价的视为放弃;报价结果为0的视同放弃;放弃报价的产品视为放弃市属医院药品阳光交易资格,原则上不得在市属医院中供应销售;
4、符合报价原则的有效报价产品,可纳入《北京市市属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候选目录》。
(四)报价方式
拟参加市属医院药品阳光采购的相关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北京数字认证证书(USB-KEY)登录北京市医药阳光采购综合管理平台(http://210.73.89.76/),进入遴选系统申报产品供货价格,在规定的报价时间内可反复多次操作,以报价时间截止时的报价为最终结果。具体操作流程请参照《生产企业报价操作手册》(见附件)。
四、目录公布
根据《北京市市属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实施细则》要求,经本次价格调整及报价工作结束后,符合要求的产品将纳入《市属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候选品种目录》,各有关单位使用北京数字认证证书(USB-KEY)登录北市医药阳光采购综合管理平台(http://210.73.89.76/),于12月3日9::00在遴选系统界面点击“报价管理”后进入“候选目录公示”进行查看。
五、采购执行期间品种和价格调整
(一)价格联动按照原则,《北京市药品基础数据库》全国现行最低中标价格将实行动态调整,在《北京市市属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候选目录》中的产品,在采购执行期间《北京市药品基础数据库》出现新的全国现行最低中标价格时,市属医院将按低价进行价格联动。
全国现行最低中标价格出现上升,企业可在北京市药品阳光采购平台确认全国现行最低中标价的同时,重新申报对市属医院的供货价格,供货价格不高于采购平台确认的全国现行最低中标价格,并承诺采购期间按全国现行最低价格进行联动的,仍纳入《北京市市属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候选目录》。企业未重新报价的,仍按低价格执行。
短缺药品根据临床实际供应保障情况及时调整确定合理的成交价格,保证药品供应。
(二)品种进入已在《北京市药品基础数据库》中,但未在《北京市市属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候选目录》中的产品,在采购期中出现新的全国现行最低中标价格,企业在北京市药品阳光采购平台确认全国现行最低中标价的同时,可填写对市属医院的供货价格,供货价格不高于采购平台确认的全国现行最低中标价格,并承诺采购期间按平台全国现行最低价格进行联动的,即可纳入《北京市市属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候选目录》。短缺药品根据临床实际供应保障情况填写对市属医院合理供货价格的,即可纳入《北京市市属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候选目录》。
(三)品种退出
《市属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候选品种目录》中产品,采购执行期间不能保证供应的,视情节轻重对违约企业采取警告、停止采购、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直至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两年内市属医院不得继续采购其产品等处理措施。
采购期间退出或清出《北京市药品基础数据库》的产品按照《北京市市属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退出《市属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候选品种目录》。
(四)议价采购和备案采购
对于不在《北京市市属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候选目录》,但临床必需,不可替代药品,医院可从《北京市药品基础数据库》中遴选并议价后进行网上采购。
遇有急(抢)救、临床必需等特殊情况,医院需采购《北京市药品基础数据库》以外产品的,按照《北京市市属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实施细则》中备案采购条款进行备案采购。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010-83970864(政策咨询)
18811346438、010-66414516转822(技术支持)
北京市医院管理局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