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关于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调整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4号)和《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等3部门关于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调整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8〕223号)要求,为加快降税政策向终端价格的传导,实现让利于民,让患者用上质量更高、价格更低的药品,现就开展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采购价格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15年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及2017年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中的抗癌药品(见附件)。
二、申报时间
阿比特龙、埃克替尼和阿帕替尼等8个品种于9月1日前申报,硼替佐米、吉非替尼和索拉菲尼等6个品种于9月30日前申报(见附件)。
三、申报要求
(一)企业申报调整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国家调整后的相应药品支付标准。
(二)企业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申(投)诉业务现场递交材料目录及说明(修订版)》中第六项递交材料(http://www.nmgyxcg.gov.cn/downloadarea/show5736.html)。
(三)本次调整只针对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或采购价格(含配送费用),不涉及其他医保支付或采购、使用方面政策。
附件: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列表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