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各医疗机构:
按照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和《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的要求,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内卫发[2008]72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在听取多方意见和建议后,编制了《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现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10年8月27日至2010年9月2日(节假日休息)。
征求意见期间只接受书面提出意见和建议,请将意见和建议加盖本单位公章后,递交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或传真至0471—4919513。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西街19号
附件: 《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