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计生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市药品集中采购托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九部委《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国卫药政发〔2017〕37号)和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苏卫药政﹝2017﹞6号)精神,建立短缺药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监测预警机制,提高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现就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监测预警提出如下要求:
一、健全短缺药品监测体系
继续发挥我市现有国家级短缺药品监测哨点(南京市儿童医院、南京市妇幼保健院)、药品流通企业监测哨点〔江苏省医药有限公司、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原南京医药药事服务有限公司)、江苏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的监测作用,充分发挥各区卫生计生局和各有关医疗机构(含驻宁部省属、市属医疗机构,以下同)等的监测作用,形成由市卫生计生委至各有关医疗机构、区卫生计生局至区属各医疗机构的监测全覆盖,进一步健全短缺药品监测体系,确保第一时间发现并及时应对药品短缺问题。在条件成熟时,逐步扩大监测范围,连通药品注册、生产供给侧,实现短缺药品各个环节监测全覆盖。
二、落实短缺药品监测报送工作
自2017年8月起,南京地区短缺药品信息实行“每月零报告”制度。
(一)报送时间。国家级短缺药品监测哨点、药品流通企业监测哨点、各区卫生计生局和各有关医疗机构于每月25日至27日对当月药品短缺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并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进行集中报送(相关操作手册在南京市卫生计生委网站药事处通知公告栏下载)。情况严重或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信息可实时报送。如果当月未发现短缺药品,也要报送,实行“零报告”制度。
(二)报送内容。国家级短缺药品监测哨点重点报送通过省平台发送订单但未得到配送企业及时响应或实际配送率低于50%的药品。药品流通企业监测哨点重点报送在药品采购过程中,因上游药品生产企业不能正常供应进而影响医疗机构配送的药品。各区卫生计生局重点报送区属医疗机构通过平台发送订单但未得到配送企业及时响应、后经督促配送和区域调剂仍无法满足医疗机构订单需求、影响临床用药的药品,各有关医疗机构报送本单位与以上情况相同的药品。
(三)报送要求。各监测主体按照省平台设立的数据格式或选项进行报送,并确保报送数据准确可靠。国家级短缺药品监测哨点和药品流通企业监测哨点直接报送省平台。各医疗机构短缺药品信息报送实行属地化分级管理,各区卫生计生局负责统计分析辖区短缺药品信息,甄别筛选后报市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统筹各区卫生计生局上报信息和各有关医疗机构报送的药品短缺信息,甄别筛选后上报省平台。
三、完善短缺药品预警约谈机制
各区卫生计生局和各医疗机构切实加强对药品供应情况的动态监测,加强与药品供货企业的信息沟通,及时掌握、报送短缺药品信息,提高监测精度和预警能力。医疗机构对临床必需且有短缺风险的药品,要加强日常监测,设立库存预警,适当增加储备。对不能解决的短缺问题,要强化综合研判,找准短缺成因,及时上报。
各区卫生计生局和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建立供货企业责任约谈机制,对供货不到位的企业适时开展责任约谈,并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药品(耗材)生产配送企业责任约谈制度(试行)>》(苏卫药政〔2016〕12号)要求,规范约谈程序,做好约谈记录,明确限期整改内容及不整改的后果。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区卫生计生局和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短缺药品监测工作对于强化供需衔接、保障药品供应的重要意义,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密切配合,积极推动监测工作任务落实。
(二)各区卫生计生局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保供应意识,认真做好区域内药品保障供应和短缺药品信息监测报送工作。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短缺药品信息报送不及时、“每月零报告”制度执行不到位的医疗机构,加强督导和问责。
(三)各监测主体要建立目标责任制,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具体责任人,确保短缺药品监测报送工作准确高效开展。
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