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全部省管药品和各级医疗机构制剂政府定价,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
二、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加价率政策。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实施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医疗机构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的销售价格仍然实行差率管理,加价率不得超过25%,其他经营单位自主确定中药饮片零售价格。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由医疗机构参照《黑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自主制定。
三、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规范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坚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方向,实行分类采购,通过招标,合理确定药品采购价格。低价药品仍执行现行日均费用标准(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
四、各级医保部门要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工作。在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公布前,医保基金暂按现行政策支付。同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合理诊疗的内在激励机制,减轻患者费用负担。
五、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国家相关政策精神,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改革平稳实施,取得实效。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监督,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药品价格和医疗机构制剂价格放开后的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六、此前我省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 龙 江 省 财 政 厅 黑 龙 江 省 商 务 厅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