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的实施意见(实行)》(苏医保发〔2020〕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市落实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考核结算情况进行调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报送集采药品考核结算方案
省局已下发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余留用相关数据,第二批数据拟于近期下发,各设区市应按照《实施意见》要求,成立考核结算领导小组尽快组织实施,并将第一批、第二批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考核结算方案报送我局,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可同步报送。
二、按周调度结余留用相关数据
各地应按要求完成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考核结算工作,省局将对各地开展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考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周调度。在第一批、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余留用考核工作结束前,各设区市按照附件表样于每周一11:00前汇总报送本地区结余留用相关数据。省局将加强统筹调度和政策指导,及时跟踪各地贯彻落实情况。
三、明确设区市联络人员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明确专人,做好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相关信息报送工作。为便于工作调度,请各设区市确定1名联络人,于6月8日前报送考核结算方案及联络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联系人:魏树君,联系电话:025-87790610
电子邮箱:jsybjjk@163.com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6月4日